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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智库|合伙投资经营常见的法律风险

胡佳伟 企业法智库
2024-08-28

“合伙投资经营”是除了设立有限公司以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投资经营,约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行为。常见的如朋友合伙投资、开餐馆、经营商场等等。


最近笔者也接到好几个咨询,也在处理相关的事务,所以就常见问题分享如下: 


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个人合伙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民间习惯的做法也是“君子协定”,经营过程中通过微信,或者微信群交流项目进度,或者进行简单结算。有的项目,账目混乱,索性不结算。这就导致如果项目经营不善,投资失败,各方产生纠纷的,无法还原原先的约定,官司打到法院各方“各执一词”。


法院在审判中有几个要点,笔者给大家做一下提示:

一、个人合伙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是赚钱了大家一起分,赔钱了大家一起担;如果赔了本还欠了钱,额外欠的钱也要大家一起还。


二、如果没有签合伙协议,而且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法院可能视为是一方给另一方的借款。这种情况下收款方就比较吃亏,可以要返还这笔款项。


三、擅自退伙要承担赔偿责任。退伙有三种情况,一是把份额全部转给其他合伙人、二是把份额转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三是自己强制退伙。举例一个例子,如果三个人合伙饭店,作为厨师的合伙人有以上三种情况,要强行退伙,导致饭店无法经营造成损失的,这个厨师合伙人要给另外两个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即使退伙了,也要对退伙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如果没有合同约定,管理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不能要求劳动报酬。


六、如果管理合同事务的合伙人无法提供账本,或者隐匿记账凭证的,导致无法确定合伙财产,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该合伙人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

 

基于以上六点笔者认为,投资经营是商业行为,商业行为不能过多掺杂个人感情或者“哥们义气”,签署一份协议可能是商业世界中维持君子形象和哥们义气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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